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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17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律師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始得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既係單純就自身權益於法
院為訴訟行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指定,非屬執行律師職務,故毋
須加入該法院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於法院進行訴訟時,應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2  年 11 月 9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
              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
              又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之指定代為法律行為,係屬律師執行職務
              之範疇,本部前曾以 99 年 11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46954 號函
              釋示在案。
          三、本件所詢律師本人為訴訟當事人,既係單純就其自身權益於法院為訴
              訟行為,並非受當事人委任或法院之指定,自非屬執行律師職務,故
              毋須加入該法院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正    本:○○○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二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