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執業律師以專利代理人身分於同一法院轄區之他法律事務所辦理專利事務
,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主 旨:貴律師就執業律師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如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另於同法
院轄區之他法律事務所辦理專利事務,而不辦理律師事務,是否違反律師
法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 律師 97 年 1 月 10 日○○法律事務所怡字第 97P0001 號
申請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
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內,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考其但書之立法意旨,主要
係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律師品位。
三、次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得
代理之事務」準此,貴律師既係為執業律師,於台北地院轄區設有事
務所,自得以律師名義辦理專利事務,並不需另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後始得辦理該事務。
四、是本件貴律師來函所詢,於同一法院轄區之他法律事務所僅辦理專利
事務而不執行律師職務,與前開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有
違。
正 本:陳○○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