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請函知所屬機關,不得以律師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而拒絕其執行職務
主 旨:貴會就本部 93 年 12 月 30 日法檢決字第 0930051480 號函示恐有違背
刑事訴訟法及侵害律師自治之嫌,函請本部依法函知所屬機關,不得以律
師未加入當地律師公會而拒絕其執行職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8 月 15 日九四北律文字第 0542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該法第
21 條亦規定律師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此二規定皆係
規範律師執業之合法要件,並非單純律師自治事項。是以,檢察官拒
絕未合法執業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尚難認與刑事訴訟法有所違
背。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