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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908039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該當事人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案件
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如原受任律師續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按律師法第 11 條等規定,自應加入其執行職務
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主    旨:貴律師就原受任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
          案經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是否仍須再加入新竹律師公會疑義
          ,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9 年 5  月 25 日 99 彥字第 9905020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加入。」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復規定:「律
              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
              師公會。」準此,律師執行職務,除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
              會外,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貴律師所詢旨揭疑
              義,縱案件經移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原受任律師如續
              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依前開規定,自應
              加入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新竹律師公會。
          三、次按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係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
              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貴律師
              所詢得否依當事人自首主張之事實為案件管轄認定之疑義,請逕向該
              管檢察官陳明,以供審酌。
正    本:蘇○○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
          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