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
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
主 旨:所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案件,通知當事人於南投地方法院進行遠距
訊問,當事人委託之律師應否加入高雄律師公會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6 年 11 月 9 日浩投陳字第 106110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
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所稱「執行職
務所在地」,係指律師個人提供法律服務之地點,前經本部 97 年 6
月 2 日法檢字第 0970017271 號函釋在案。是本件律師於遠距訊問
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可於遠距訊
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