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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600672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律師於遠距訊問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
可於遠距訊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
主    旨:所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案件,通知當事人於南投地方法院進行遠距
          訊問,當事人委託之律師應否加入高雄律師公會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6  年 11 月 9  日浩投陳字第 106110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
              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所稱「執行職
              務所在地」,係指律師個人提供法律服務之地點,前經本部 97 年 6
              月 2  日法檢字第 0970017271 號函釋在案。是本件律師於遠距訊問
              地點提供法律服務,應認其僅須加入當地地方律師公會即可於遠距訊
              問地點執行律師職務。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