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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0127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律師兼任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設事務所,倘無使人
有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另設律師(法律)事務所之疑慮,而涉有不當競
爭情形,即難認與律師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有違
主    旨:所詢兼任民間公證人之律師,依公證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設事務所,
          有無與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牴觸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7  年 7  月 12 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
              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考其但書之立法意旨,主要係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
              律師品位。
          三、查律師兼任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1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司法
              院指定之地設立事務所,並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載明為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是以,兼任民間公證人之律師,依公證法規定於
              同一法院轄區內設立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倘無使人有於同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另設律師(法律)事務所之疑慮,而涉有不當競爭之情形,即
              難認與律師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有違。
正    本:○○○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