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
範」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五消保督字第○○六六○號函。
二 查律師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即包括法律事務及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又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對於
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之事項,亦有明定,如有違反則可移付懲戒,另
律師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亦同
。關於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行為,法令並無禁止,
惟其認證行為,應否予以適當規範,因事涉消費者之權益,請於檢討
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法令時,為通盤審慎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