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檢字第 170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
          範」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五消保督字第○○六六○號函。
          二  查律師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即包括法律事務及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又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對於
              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之事項,亦有明定,如有違反則可移付懲戒,另
              律師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亦同
              。關於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行為,法令並無禁止,
              惟其認證行為,應否予以適當規範,因事涉消費者之權益,請於檢討
              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法令時,為通盤審慎之考量。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94 期 43-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