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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0621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律師如受當事人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則退會後以
律師身分執行職務即屬有違律師法第 11 條、第 21 條規定
主    旨:所詢律師受委任後於未終止委任前,即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有無違反律
          師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7  月 21 日(104) 北律文字第 0953 號函。
          二、按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
              ,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
              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律師法第 11 條、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所詢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後尚未終止委任,或未向法院、檢察署陳
              報終止委任狀,即向律師公會申請退會,退會後該律師如仍有以律師
              身分執行職務之行為,應與前開規定有違。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二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