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 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 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全國 律師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 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 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