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17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在監執行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被移監,律師如
至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故僅須加入地檢署
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受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嗣委任人移監,律
          師如至該監獄接見委任人,是否須加入該監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乙事,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2  年 9  月 26 日(102) 律聯
              字第 102204 號函轉貴律師 102  年 9  月 12 日函辦理。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
              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惟案件經繫屬於法院後,被
              告因案被借提至他監獄候審,因案件仍繫屬於原法院,故律師接見被
              告仍屬於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律師僅須加入該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
              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經本部 104
              年 6  月 5  日法檢字第 10404517510  號函釋示在案。
          三、本件所詢在監執行之當事人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嗣委任人
              被移監,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律師如至該監獄接見委任人,因案件既已
              由管轄地檢署偵辦中,依前開釋示意旨,律師僅須加入該地檢署管轄
              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該監獄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