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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90469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要  旨:
按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需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
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
服務,故以律師身分受任為仲裁事件一方之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屬律師
執行職務之範疇,自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以律師身分為仲裁案件代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
          之律師公會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0 月 18 日環后字第 0990060470 號函。
          二、按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
              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
              、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需設事
              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
          三、次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
              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所謂「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
              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
              是以律師受當事人委託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
          四、本件來函所詢律師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中辦事處之臺中仲裁事件,
              其既係以律師身分受任為該仲裁事件一方之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自
              屬上開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正    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
          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