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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100053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釋疑
主    旨:貴律師以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九一) 錦律字第○二○一四號函向本部陳請
          釋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律師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九一) 錦律字第○二○一四號函。
          二  按現行律師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
              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經查該條文係立法院
              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朝野協商時修正通過,其修正理由略以「‥‥
              ‥另外,律師於其事務所所在地以外之地區執行職務時,亦應加入該
              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公會。」依其意旨,律師除應加入其事務所所
              在地之律師公會外,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應無疑義
              。
          三  檢附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五期院會記錄 (第三百三十一頁至第三
              百三十七頁) 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