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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0605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
,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
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
          執行,該律師需否加入受託法院之地方律師公會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7  年 7  月 16 日(107) 律聯
              字第 107164 號函送貴律師函辦理。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
              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定有明文;又律師經法院選
              任為遺產管理人後,若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應可視其仍屬執行
              該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故律師僅須加入該選任法院管轄範圍
              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前經本部 105  年 3  月 24 日法檢字第 10504501250  號函釋在案
              。
          三、查本件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
              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參照前開函釋意旨,應
              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
              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
              方律師公會。
正    本: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