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
,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應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
託法院管轄範圍內地方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
執行,該律師需否加入受託法院之地方律師公會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7 年 7 月 16 日(107) 律聯
字第 107164 號函送貴律師函辦理。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
方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定有明文;又律師經法院選
任為遺產管理人後,若跨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應可視其仍屬執行
該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故律師僅須加入該選任法院管轄範圍
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跨區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前經本部 105 年 3 月 24 日法檢字第 10504501250 號函釋在案
。
三、查本件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
他法院執行,律師至受託法院辦理執行程序,參照前開函釋意旨,應
可視其仍屬執行原囑託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故律師僅須加入原囑託
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方律師公會,毋須加入受託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地
方律師公會。
正 本: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