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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17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
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又如為合法
代理,縱具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律師公會,仍不影響其擔任
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及仲裁判斷之效力
主    旨:貴會函請就本部 99 年 11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46954 號函復臺中縣
          環境保護局,有關以律師身分為仲裁案件代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
          在地之律師公會等相關問題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12 月 7  日 99 年仲會字第 992727 號函。
          二、按具律師資格者如以律師身分接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因屬執
              行律師職務,故其除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亦應加入執行
              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律師法第 11 條、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其如非以律師身分接受委託,自無上開律師
              法規定之適用。旨揭復函係就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所詢「以律師身分」
              為仲裁事件代理人,應否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而為釋復,
              核與上開律師法規定尚無違誤,本部爰仍維持該函見解。
          三、惟查仲裁法並未限制仲裁代理人必須具有律師資格,仲裁庭(機構)
              自無必要審查仲裁代理人有無律師資格,從而,具律師資格者是否以
              律師身分接受委託為仲裁代理人及其有無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
              律師公會,自亦非仲裁庭(機構)所應審查之範圍。另仲裁代理人如
              為合法代理,縱其具有律師資格而未加入仲裁事件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仍不影響其擔任仲裁代理人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亦不影響該仲裁
              判斷之效力。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
          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