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受聘為法律顧問,在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
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處理具體法律事
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受當事人聘任為法律顧問,於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轄區內出席調
解會、訴願、勞資、消費者保護等會議,有無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3 年 9 月 3 日 103 元盈禹字第 20140903 號函。
二、律師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
律師公會,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 11 條及
第 21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執行職務所在地」係指律師個人提供法
律服務之地點為其執行職務所在地,此有本部 97 年 6 月 2 日法
檢字第 0970017271 號函可資參照。準此,律師受當事人聘任為法律
顧問,而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即在轄區內出席調解會、訴願、勞資
、消費者保護等會議,如有在會議中接受當事人諮詢或為其處理具體
法律事務,即屬在當地執行律師職務,自須加入該地之律師公會。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