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事務所之設立無須辦理登記,其律師係以自然人型態執行職務,故其
性質與「公司」不同
主 旨:貴律師函詢「律師事務所」組織體屬性是否屬公司或行號之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7 年 9 月 8 日(97)富法字第 037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惟目前律師執行
職務係以自然人執業之型態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其設立事務所依法並
無須辦理登記,是以事務所於法律上並無人格權,自與「公司」係屬
法人之性質不同。至所詢「行號」一詞,因法無明文,尚非本部得為
解釋之權責範疇。
正 本:王○○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