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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708033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律師事務所之設立無須辦理登記,其律師係以自然人型態執行職務,故其
性質與「公司」不同
主    旨:貴律師函詢「律師事務所」組織體屬性是否屬公司或行號之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律師 97 年 9  月 8  日(97)富法字第 037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固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惟目前律師執行
              職務係以自然人執業之型態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其設立事務所依法並
              無須辦理登記,是以事務所於法律上並無人格權,自與「公司」係屬
              法人之性質不同。至所詢「行號」一詞,因法無明文,尚非本部得為
              解釋之權責範疇。
正  本:王○○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