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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700330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
要  旨:
於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之律師,應加入該地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如無設置,得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本函釋,法務部已於 98 年 4  月 13 日以法檢字第 0980801383 號函示
不再適用。
主    旨:貴會就律師於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是否需加入貴會之疑義函請本部釋示
          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3  日九七北律文字第 848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規定:「律師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
            會亦不得拒絕加入。(第一項)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
            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
            其未滿十五人者,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
              同設立之。(第二項)」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復規定:「律師應設
              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準此,智慧財產法院址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即屬板橋地方法
              院之轄區,惟因板橋地方法院轄區內並未設有律師公會,是以律師於
              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自應加入鄰近之台北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
              會。至已加入台北地方法院所在地以外律師公會之律師,仍應加入台
              北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始得在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
正    本:臺北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