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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48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
主  旨: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轉來貴律師函詢律師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未
     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僅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
          1 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6 年 10 月 24 日(96)律聯字第
              96210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依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從而旨揭律師既
            已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應可認為係以受當事人委任為其處理法律
            事務,提供法律服務之意思表示,實難謂非為執行職務。
          三、因此,所詢律師未加入律師公會,而送交委任狀於該地方法院,縱該
            律師未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仍有違反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
              第 1  項規定。
正  本: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