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之律師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行為之適法疑義
主 旨: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轉來貴律師函詢律師未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如未
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僅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
1 條規定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96 年 10 月 24 日(96)律聯字第
96210 號函辦理。
二、按律師是否執行職務,應依社會客觀事實予以認定,從而旨揭律師既
已送交委任狀於地方法院,應可認為係以受當事人委任為其處理法律
事務,提供法律服務之意思表示,實難謂非為執行職務。
三、因此,所詢律師未加入律師公會,而送交委任狀於該地方法院,縱該
律師未有其他執行職務之行為,仍有違反律師法第 11 條及第 21 條
第 1 項規定。
正 本:胡○○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