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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4510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
職務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又律師受當
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故律師經法
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以律師身分代理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
行職務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
主    旨:所詢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
          會等相關問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2  月 20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039 號函轉貴律師 103  年 2  月 6  日申請書辦理。
          二、律師如欲執行律師職務,除應設事務所外,並應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及
              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始得接受委任對外提供法律服務,
              又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之指定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律師執行職務
              之範疇,有本部 99 年 11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46954 號函釋可
              資參照。
          三、本件貴律師所詢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既係以律師身分代理
              繼承人為法律行為,自屬上開律師執行職務之範疇,應加入執行職務
              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