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詢得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企業或政府機關單位所在地疑義
主 旨:貴會函詢律師可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或企業營業地址或政府機關單位所
在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1 月 10 日九四北律文字第 0730 號函。
二、按律師受僱於企業或公司,為辦理公司或企業法律事務,以利訴訟文
書送達,而以公司或企業內之地址為其事務所地址,尚難認與律師法
第 21 條有不合之處;惟律師如將其事務所地址設置於政府機關所在
地,顯屬異常,且與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之設置,係為直接為公法上之
目的,使國家或其他行政機關得以直接支配之性質有違,是為免引發
爭議,律師不宜將其事務所地址設置於政府機關所在地。
正 本:臺北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