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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100205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
主    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九一) 秘台廳司三字第一二八
              五二號函。
          二  律師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非加
              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按律師自某律師公會退會後,其雖不得在該公會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區域內執行職務,惟其如仍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仍得在其他
              區域執行職務,尚非律師法第十一條所謂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自不
              宜依律師登錄規則第六條第四款註銷其登錄。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83 期 51-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