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律師法修正後所產生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秘書長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九一) 秘台廳司三字第一二八
五二號函。
二 律師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非加
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按律師自某律師公會退會後,其雖不得在該公會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區域內執行職務,惟其如仍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仍得在其他
區域執行職務,尚非律師法第十一條所謂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自不
宜依律師登錄規則第六條第四款註銷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