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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9.02.12
要  旨:
86  年 11 月 28 日施行前後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有期徒刑假釋
門檻,有執行逾三分之一與二分之一的差別。從而行為人「86  年 10 月
」間基於單一圖利犯意,指示共犯進行圖利行為,共同正犯圖利他人之時
間為「86  年 12 月 10 日至 21 日」以及行為人圖利自己之時間為「86
年 12 月 5  日至 19 日」,試問,犯罪時間應如何判斷?
2.
發文日期:108.04.01
要  旨:
行為人因販賣毒品,經法院於 95 年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確定。惟行為人並無財產,經按期追查其財產,仍無所獲,故尚未能追徵
其之犯罪所得。試問,現今刑法沒收制度已修正,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是否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而不予執行?
3.
發文日期:104.06.29
要  旨:
刑法經修正後已刪除第 97 條延長監護等保安處分規定,新法對於監護處
分、禁戒處分等均無延長執行規定,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規定並未配合修正,則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處分,而
法院裁定延長監護處分,試問此項處分是否適法?
4.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行為人在民國 93 年間犯下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5 年(少年犯),並於 93 年 10 月時確定,嗣行為人於 95 年 11 月再
度犯下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減為 3  月,亦於 97 年 1
月確定,且經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並於 97 年 7  月確定。試問行為人所
犯強盜罪之行刑權時效,應當適用判決時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
前之行刑權時效或撤緩裁定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後之行刑權時
效?
5.
發文日期:102.06.06
要  旨:
行為人於 86 年刑法修正前、後,分別犯下兩罪,而其中一罪已先發監執
行並獲假釋,惟待假釋期滿後,他罪始經判決確定,復與前罪數罪併罰定
一執行刑,試問:行為人之兩罪應如何適用刑法第 77 條假釋規定?
6.
發文日期:101.09.21
要  旨:
行為人係某公立國中校長,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 95 年間,持偽造之消費收據列報特別費申請核銷,並詐領校長特
別費 1500 元得逞,案經法院判決行為人構成刑法第 215、216 條之行使
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因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俟該案執行前,立法院通過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並由總統府於 100
年 5  月 18 日公布後生效,明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試問行為人上揭所犯之罪,應如何執行?
7.
發文日期:098.10.07
要  旨:
若受刑人其犯行於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前,但裁判卻在此制度施行以後
,是否仍有適用刑法第 2  條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8.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諭知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予監護。
試問: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監護處分期間?
9.
發文日期:098.06.18
要  旨:
犯常業竊盜罪之行為人,是否因刑法刪除常業犯之規定,而有「法律有變
更,不施以保安處分」之適用?強制工作是否會因法律修正而免除?
10.
發文日期:097.12.09
要  旨:
新修正刑法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之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刑後強制工作,應否執行。
11.
發文日期:096.11.09
要  旨:
數罪併罰,宣告刑中如有無期徒刑、刑之執行及強制工作時,應否執行刑
前或刑後強制工作?
12.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甲於 85 年間受僱於乙,85  年 12 月間,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其
向廠商收受之貨款侵占入己,經乙發覺後,雙方達成和解由甲分期償還侵
占款項,乙始未提出告訴。嗣因甲未依約償還,乙於 94 年 12 月提出告
訴,檢察官迄 96 年 1  月尚未偵查終結,而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於 
94  年修正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第 83 條第 1  項則修
正為「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並於 95 年 7  月 1  日施
行,此時有關甲所涉侵占罪嫌之追訴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
13.
發文日期:096.04.27
要  旨:
某甲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95 年 8  月 22 日止,在自宅電腦上連
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陳列「仿冒 LV」 皮包圖片,供不
特定人競標,並使用「YOYO168」 之代號與客戶聯繫,截至 95 年 6  月
30  日前已售出「仿冒 LV」 皮包 2  個,嗣於 95 年 8  月 22 日為警
查獲,並當場扣得不同樣式仿冒 LV 皮包 3  個及電腦主機 1  台。
(一)某甲僅於 95 年 6  月 16 日將「仿冒 LV」 皮包圖案上網陳列在
      拍賣網站上,直至 95 年 8  月 22 日為警查獲後始下站,則該陳
      列行為係為「行為」之繼續抑或「狀態」繼續?
(二)某甲從 95 年 6  月 16 日至 95 年 8  月 22 日間之販賣「仿冒
      LV」皮包之犯行,應論何罪責?
14.
發文日期:096.03.13
要  旨:
數罪併罰案件經最後判決事實審法院合併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及刑後強制工
作,如受刑人悛悔有據,認應免除其刑後強制工作時,應由何地檢察署依
何法律規定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
1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第 1  次犯施用毒品罪,修正條文施行
後繫屬,經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其強制戒治處分之適用
新法或舊法。
16.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 93 年 1  月 10 日為警查獲持有安非他命及吸食工具後,於警詢
及同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被告坦承自 92 年 12 月中旬至 93 年 1  月
6 日止有連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檢察官於訊問後,認被告係初犯
,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院應如何裁定?(即行為在修正施行前,案
件繫屬在施行後,應如何處理?)
17.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於民國 92 年 4  月間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
經法院於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於93  年 1  月 27 日釋放出所。惟某甲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
接受尿液檢驗,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復經法院於 93 年 5
月 27 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然某甲未
到案執行,而保護管束期間於 93 年 7  月 13 日屆滿,則(一)本件應
如何處理?(二)又某甲於保護管束期滿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10 條之罪,應如何處理?
18.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甲男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經法院於民國(下同)87  年 10 月 7  日判決免刑確定,嗣於
92  年 2  月 19 日在其住處施用第 1  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於 92 年 2
月 20 日移送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 93 年 7  月 16 日收案之後,究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應直接
依修正後之規定,認定被告係 5  年內再犯,直接提起公訴?
19.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是否含有舊法期間已執行之處遇程序範圍?
20.
發文日期:095.09.20
要  旨:
某甲違反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3  年、刑後監護處
分 3  年,於 94 年 11 月 15 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 94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97 年 11 月 14 日止。
(一)新修正刑法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則某甲緩刑期間,應否
      依新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刑後監護
      處分應自何時開始執行?
(二)若某甲於緩刑期間依新修正刑法規定執行刑後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自 95 年 7  月 30 日至 98 年 7  月 29 日止。因監護處分期間
      另犯案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撤銷緩刑裁定於 96 年 3  月
      20  日確定。則某甲應否停止監護處分之執行,於執行撤銷緩刑徒
      刑 6  月完畢後,再執行殘餘之監護處分?若監護處分治療期間,
      醫生認為繼續治療對某甲病情之改善較有幫助,檢察官得否先執行
      刑後監護處分完畢後,再執行徒刑?
2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所謂「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之相關問題
2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替代役男,自 90 年 9  月 3  日起奉派至屏東監獄擔任備勤、崗
哨、巡邏勤務。竟於 90 年 9  至 10 月間,違背職務,受前開監獄受刑
人委託外出代購第三級毒品 FM2,並收取共一千一百元之賄賂。法院於
93  年 5  月 5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2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 8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91 年 5  月 1  日止,在行政院衛生署
花蓮醫院(89  年 7  月改制,改制前原名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藥劑科擔
任藥師,負責藥品調劑業務。於 90 年 2  月間,利用值班機會,竊得前
開醫院所有之藥品 9  萬餘元。法院於 94 年 6  月 16 日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本案例於修正刑法施行後,應否除罪或改依其他法條處罰。
2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甲女、乙男係夫妻,共同開設碾米廠。77  年 10 月間,甲女受臺灣
省政府糧食局屏東管理處(88  年 7  月 1  日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委託辦理轄區內應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
等業務。甲女於承辦前開業務期間,與乙男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 80 年
10  月間某日起,連續將經收保管之 55 萬餘公斤稻穀侵占入己。法院於
89  年 8  月 3  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
處甲女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禠奪公權 7  年。乙男有期徒刑 14 年,
褫奪公權 7  年。本案於修正刑法施行後,甲女、乙男應否除罪或改依其
他法條處罰?
2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緣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下稱第七河川局)於 88 年 6  月 28 日受
屏東地檢署委託,負責承辦依法查扣違法機具車輛之保管工作。第七河川
局受託後,即以經濟部水利處之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屏東縣九如鄉
某廢棄營區,予以整建後作為屏東地檢署贓物庫(即九如保管場)。第七
河川局將該保管場保全工作對外招標,由賓志保全公司得標。第七河川局
及○○公司於 88 年 12 月 7  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將由院、檢、司法
警察機關查扣之「非公用私有車輛機具」之保管公務委託○○公司承辦。
被告係○○公司保全人員,擔任前開保管場守衛員。於 89 年 5  月 14
日,違背職務解除保全系統警戒裝置,開啟保管大門,讓「宗哥」(姓名
年籍不詳)等約十名男子,駕駛三部拖板車載運三部老舊挖土機,進入保
管場替換警方查扣之三部新型挖土機,得手後離去,事後被告自「宗哥」
等人處收三十萬元。法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於 91 年 1  月 11 日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3  年。
2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陸軍第某軍團司令部臨時約僱人員,於擔任該司令部軍糧加工廠技
工長期間(技工長之職務為實施軍糧加工,清點實際加工數量並告知會計
製作加工日報表),自七十三年五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連續盜賣公糧糙
米。法院依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
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刑法修正後執行上顯有疑義。
2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擔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小港支局
郵務差,負責郵局窗口之郵票、印花票、明信片販售、高速公路回數票代
售、收寄郵件等郵政業務。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將販賣郵票、印花票、高
速公路回數票所得九萬餘元票款侵占入己,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六
年。
2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新
增訂第 10 條之 1  規定,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修正前規定,宣
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改為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
權。倘被告受 6  月以上 1  年未滿有期徒刑,同時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
,目前正在執行褫奪公權之受刑人,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應否繼續執行
褫奪公權?
2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一)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限縮公務員之範圍,是否有刑法第
      2 條第 3  項之適用,認屬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而於 95
      年 7  月 1  日釋放之?
(二)若為肯定,則是否僅依主文之記載為判斷依據,而不論事實為何?
      若有牽連犯之關係,而僅依重罪為主文判決又如何?
30.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95  年 7  月 1  日之前判決適用舊法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始聲請易科罰金時,是否仍須受舊法規定「因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始得准易科罰金或
適用新法之規定。
3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乙經判處徒刑 1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緩刑 5  年,於 93 年
3 月 2  日確定。因另犯他案,經撤銷緩刑。
(一)撤銷緩刑之裁定於 94 年 11 月 2  日確定並開始執行徒刑 1  年
      6 月,褫奪公權應如何執行?
(二)撤銷緩刑之裁定於 95 年 11 月 2  日確定並開始執行徒刑 1  年
      6 月,褫奪公權應如何執行?
3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一)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明定「緩刑之效力不及褫奪公權」之修正(
      目前適用舊法之實務上見解認「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者
      ,如緩刑期內緩刑未經撤銷,即不發生褫奪公權之問題」(參閱 
      85  年版執行手冊)),是否有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比較新舊法
      何者有利之問題?
(二)如有,就 95 年 7  月 1  日之前所犯 95 年 7  月 1  日之後判
      決之案件如判決內容未言明係依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適用舊法
      時,是否應提起非常上訴或逕行適用舊法而執行。
3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同時主刑宣告緩刑,問緩刑期間刑後之
監護處分應否執行﹖
3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在台北犯A案經判處徒刑 10 個月、緩刑 5  年,於 94 年 6  月 3
日確定。緩刑期間在台南,因故意另犯B案經判處徒刑1年,於 95  年 1
月 25 日確定。台南地院於 7  月 24 日移送台南地檢署執行。台北地檢
署於 95 年 8  月 20 日始接獲台南地檢署通知緩刑期間另犯案,檢察官
於 95 年 8  月 27 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有無違反修正刑法第 75 條
第 2  項及第 76 條但書規定?
3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規定,業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將於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倘被告行為時於舊法有效期間,於新法生效施
行後,始科刑或適用舊法第 91 條之 1  宣告刑前治療處分,案經確定,
問行刑權時效期間及起算日,究應適用舊法或新法規定?
3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新修正刑法已刪除舊法第 97 條保安處分執行後之免除與延長規定。新法
對於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以保護管束代替上述三種處分
之執行,均無延長執行規定。倘受處分人依舊法規定執行上述四種延長保
安處分,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保安處分之延長應否繼續執行?
3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台北市民張三違反選罷法於 94 年 1  月 15 日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
褫奪公權 2  年,94  年 3  月 8  日確定。有期徒刑 6  月於 94 年 5
月 1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褫奪公權期間自 94 年 5  月 11 日至 96
年 5  月 10 日止。則 95 年底北、高市長選舉時,張三有無選舉權?
38.
發文日期:094.12.23
要  旨:
被告某甲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二犯) ,嗣因傳
拘無著遭通緝,被告於93年2月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始通緝
到案,經檢察官發現被告於通緝期間迄緝捕日為止,仍繼續施用毒品。因
新法對於施用毒品之二犯已無庸觀察、勒戒,則被告於91年間經法院所
為之觀察、勒戒裁定,是否仍須將被告送觀察、勒戒?
39.
發文日期:093.09.20
要  旨:
地方稅法通則第 7  條第 1  款「地方稅優先於國稅」之受償順序規定,
於該通則生效前已成立之稅捐,有無適用?
40.
發文日期:092.09.22
要  旨:
受刑人某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柴油銷售業務,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石油管理法公布生效後
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經執行機關通知該受刑人就有期徒刑聲請易科罰金
部分予以執行,該受刑人並已將所易科之罰金額繳納完畢,執行機關是否
應將該易科之罰金退還受刑人?
41.
發文日期:091.09.12
要  旨:
新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罪,除增訂之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對配
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外,餘該章各罪均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其中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始為非告訴乃論之
罪) ,如行為時在舊法實施期間,偵審時在新法實施期間,如何適用法律
。
42.
發文日期:091.09.03
要  旨:
僱主甲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其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業經判決確定,執行時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修正為「先行政後司法」後
,執行案件之處理方式,究應繼續執行?或因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由
執行檢察官逕予簽結?
43.
發文日期:089.06.05
要  旨:
甲男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連續多次對乙
女強制性交,甲男應如何論處。
44.
發文日期:089.04.25
要  旨:
某甲於八十八年六月間違反商業登記法經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月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不准予易
科發監執行完畢,而某甲於前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犯賭博罪 (或其他罪)
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某甲所犯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發監執行中,因商業登記法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修法廢除刑罰之規定,則某甲二罪之應執行刑,應如何執行。
45.
發文日期:087.10.30
要  旨:
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修正前,意圖使自已犯罪而持有其他可發射金
屬之槍彈者,雖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修正,但適用舊法較有利被告
,而舊法第十條第三項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因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處
罰較重,依舊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須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論處被告罪刑,則是否須依新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規
定宣告被告強制工作。
46.
發文日期:085.01.23
要  旨:
某甲曾因吸用安非他命案,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六時,經某地方
法院宣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後,復於同年月日下午廿二時卅分許,在某賓
館內吸用安非他命,為警查獲。某甲前次吸用安非他命之行為,經地方法
院判刑後,因未上訴而告確定,問前案判決確定之效力是否及於後案?
47.
發文日期:085.01.22
要  旨:
告發人因被告某甲以非專利物品而在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涉犯同法
一百三十條之罪嫌,一審檢察官偵查後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惟誤認
告發人為「告訴人」並准為聲請再議,卷呈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結
果,認原處分書偵查未完備而命令發回續查,斯時受發回之檢察官應如何
偵結?
48.
發文日期:084.08.00
要  旨:
甲因犯竊盜案件,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花蓮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
九日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為「應執行之刑未達一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問甲所受保安處分應否執行?
49.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甲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犯A罪,修正公布後被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卅元折算一日,復於該條例修正公布後,A罪判決
確定前犯B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二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如何適用?
50.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甲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犯A罪,修正公布後被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卅元折算一日,復於該條例修正公布後,A罪判決
確定前犯B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二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如何適用?
51.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刑事案件於上訴第三審審理中、第二審判決確定前,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三
九三條所規定之事項,如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事由,而第三審以上訴
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時,該第三審判決是否違法?如何救濟?
52.
發文日期:082.07.00
要  旨:
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前, A營造公司偏用勞工
甲在建築工地高處之施工架上工作,未設置扶手護欄,使勞工戴用安全帶
等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致甲在施工架上工件時滑落墜地死亡,偵
查中勞工安全衛生法已修正公布。問 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有無勞工安全衛
生法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責 (假設 A公司組織較具規模,乙並未實際參
與指揮工地事務) ?
53.
發文日期:080.09.00
要  旨:
某甲於解嚴前,為開拓大陸機器市場,將其四部塑膠射出成型機換為日商
會社商標運抵廈門舉辦該四部機器展示會,展示結果後,將該四部機器以
美金十五萬元售予偽廈門第四塑料廠,經軍法機關以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
四條第六款「為叛徒供給資產」之罪,判處徒刑並全部財產沒收,經軍法
機關發監執行。於解嚴後,軍法機關將從刑即沒收部分 (主刑五年已執行
完畢) 移司法機關辦理,惟該懲治叛亂條例業經總統明令廢止,該條例廢
止後,其沒收部分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
執行未完畢而法律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免其刑之執行」之規定之適用?
54.
發文日期:076.01.00
要  旨:
某甲經營銀樓業,於七十五年五月間某日買進飾金戒指十枚,共重約二台
兩五錢,未按行政院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所訂定『飾金及工業用黃金供
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將買進之飾金重量、成色、價格及賣主姓
名等項登載於金飾買入登記簿內,嗣於行政院令廢止該辦法後之七十五年
十一月十八日始經警查獲,試問本案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而為
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