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新修正刑法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之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刑後強制工作,應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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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某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於民國 89 年 8 月 22 日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4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以下同
)30 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3
年;徒刑及罰金部份於民國 96 年 2 月 15 日執行完畢,則某甲之刑後
強制工作 3 年應否執行?
說 明:(一)甲說:應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理由:本件刑後強制工作 3 年業經判決確定,即應依判決意旨執
行之,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執行之,檢察官是否向法院
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得就執行機關所提之全部資料詳
予審酌,如發現有不應向法院聲請裁定免除執行之原因時,
應繼續執行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保安處分。
(二)乙說:不執行刑後強制工作,亦毋庸聲請法院免除。
理由: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原第 19 條刑後強制工作 3 年之
規定,已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刪除,同年 11 月14
日公布施行。依新修正刑法(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
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則依該
條例第 19 條諭知之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刑後強制工
作 3 年,於新修正刑法施行後不得執行。
2.本件係法律明文規定不執行刑後強制工作,即因法律修正
規定後之當然解釋,毋庸聲請法律免除。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7 年 12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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