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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9)法決字第 05107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0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連續多次對乙
女強制性交,甲男應如何論處。
案    由:甲男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連續多次對乙
          女強制性交,甲男應如何論處。
說    明:甲說:甲男應依現行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之刑度以連續犯
                論處。
          理由:依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
                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從新從
                輕之規定。
          乙說:甲男仍依應修正前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依連續犯論處。
          理由:一  如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論處,該條法定刑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修正前之法定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為輕。反有鼓勵連續犯罪獲輕刑處罰之嫌。
                二  又被告自始即基於概括犯意強姦乙女,自難因其連續行為中之
                    一部分行為輕刑度規定,即視同全部均應從輕。
          丙說:甲男應依規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依連續犯論處。
          理由: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
                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
                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
                變更之問題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八十六年
                台上字第六九三○號判決參照) ,甲男連續數次強制性交行為,其
                最後一次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應依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
                強制性交罪依連續犯論處。
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決    議:一  採丙說。
          二  報部核示。
法務部研究意見: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
                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
                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八十六年度台上第六九三○號判決參照) ,
                甲男對乙女連續多次強制性交之最後一次行為,新法既已經發生效
                力,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本件應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6、221 條 (88.04.21)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