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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所謂「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之相關問題
案    由:所謂「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之相關問題
說    明: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5.02.09 發送之因應刑法修正研究諮詢小組會議
          討論題綱及結論,其中第四點、免刑之執行之統一審查原則、(二)、2
          、審查原則、(1) 提及之「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雖不能適用刑法瀆職
          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但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者,即沒有刑法第 2
          條第 3  項之適用,不予處理。」試問:
          (1) 上開審查原則所謂「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之判斷,是否侷限法
                院判決書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抑或參酌全判決意旨(包括事
                實、理由及據上論斷所引用法條等)?
          (2) 若可轉換刑法以外之其他特別法之罪名,如何處理?
          (3) 上開審查原則所謂「不予處理」,是否指依據原判決繼續執行?又
                如此作法之依據為何?
原提案機關決議:
          (一)有關審查原則「可以轉換刑法其他罪名」之判斷,原則上以法院判
                決書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判斷依據,例外例如有法規競合情
                形,則須參酌全判決意旨(包括事實、理由及據上論斷所引用法條
                等)加以判斷。
          (二)若可以轉換刑法以外之其他特別法之罪名,依審查原則所揭示之意
                旨,自應包括在內。
          (三)上開審查原則所謂「不予處理」,應指依據原判決繼續執行。惟如
                此作法之依據不甚明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說明(1) 及(2) 部分:同意原提案機關決議。
          (二)說明(3) 部分:所謂「不予處理」,指不為「免其刑或保安處分
                之執行」之處理,而依據原判決繼續執行。此乃法律雖有變更,但
                既無刑法第 2  條第 3  項之適用,即應依原確定判決所發之執行
                命令繼續執行之當然解釋。
          (三)提會討論。
座談會結論:
          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結論。

原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95.05.17)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