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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1.
發文日期:098.08.17
要  旨:
受刑人至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失效日止,因流氓行
為業已執行之感訓處分,得否折抵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拘役
日數?抑或僅得折抵屬同一事實或裁判上一罪案件之拘役日數?
2.
發文日期:096.04.27
要  旨:
某甲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95 年 8  月 22 日止,在自宅電腦上連
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陳列「仿冒 LV」 皮包圖片,供不
特定人競標,並使用「YOYO168」 之代號與客戶聯繫,截至 95 年 6  月
30  日前已售出「仿冒 LV」 皮包 2  個,嗣於 95 年 8  月 22 日為警
查獲,並當場扣得不同樣式仿冒 LV 皮包 3  個及電腦主機 1  台。
(一)某甲僅於 95 年 6  月 16 日將「仿冒 LV」 皮包圖案上網陳列在
      拍賣網站上,直至 95 年 8  月 22 日為警查獲後始下站,則該陳
      列行為係為「行為」之繼續抑或「狀態」繼續?
(二)某甲從 95 年 6  月 16 日至 95 年 8  月 22 日間之販賣「仿冒
      LV」皮包之犯行,應論何罪責?
3.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某甲曾因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於 88 年 10 月 4  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嗣被告
於 94 年 3  月 26 日,再因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查獲,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於 93 年 8  月 10 日起,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開始施
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則本件被告應認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逕行起訴?或認係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5  年後再犯而依同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觀察、勒戒?
4.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某甲前於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嗣某甲分別於 93 年 12 月 31 日(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及 94 年 1  月 7  日(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後再犯)為警查獲施用第 1  級毒品犯行,則應
如何處理?
5.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於民國 90 年間施用毒品,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檢察官於同年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被告又於 92 年 12 月間 2
犯施用毒品, 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係舊法時期之 2  犯
),但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勒戒,嗣於新法施行後之 93 年 2  月始經警
緝獲到案,檢察官依前次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檢察官即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坦承此次為警查獲時有施用毒品行為,且已
連續施用 2  年餘(即與 92 年 12 月間施用行為有連續犯關係),則被
告於 93 年 2  月被查獲之施用毒品是否依新法起訴? 上開觀察勒戒之執
行有無問題?
6.
發文日期:096.01.09
要  旨: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某甲自 95 
年 2  月 1  日前即染上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惡習,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釋放並不起訴處分,5 年內,某甲於 95
年 7  月 7  日與某乙合資購買安非他命,2 人同時在A地施用安非他命
,之後,某甲即因經濟困難,無力購買而未施用,某甲於同年月 17 日在
B地偶遇朋友,索得微量安非他命,在B地施用安非他命,同日稍後經警
查獲並採驗尿液,驗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某乙經檢察官傳喚到案作證
,具結後證稱目睹某甲在A地施用安非他命。試問某甲前後 2  次施用毒
品之行為,檢察官應以單純一罪或數罪起訴?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惡習,先後於(1)95 年 7  月 10 日及
(2)95 年 8  月 1  日為警查獲,依某甲到案後之自白,其自 95 年 7
月 1  日即開始染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惡習,試問(1) 、(2) 案
間之法律關係?
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釋放
出所後,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止,每間隔三
日在臺中市西區五權路二○三號十樓一一一室住處等地,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共十二次。某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數次犯行,是屬於數罪或一罪。
10.
發文日期:094.12.23
要  旨:
被告某甲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二犯) ,嗣因傳
拘無著遭通緝,被告於93年2月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始通緝
到案,經檢察官發現被告於通緝期間迄緝捕日為止,仍繼續施用毒品。因
新法對於施用毒品之二犯已無庸觀察、勒戒,則被告於91年間經法院所
為之觀察、勒戒裁定,是否仍須將被告送觀察、勒戒?
11.
發文日期:093.11.25
要  旨:
五年內於新法施行後再犯,已依新法提起公訴後,始發現在舊法時期有連
續犯關係之前案,應如何處理?又新法施行後甫受理之五年內再犯案件,
如犯罪時間跨新舊法,應如何處理?
12.
發文日期:093.05.12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明文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
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事項之處理。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
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
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起訴範圍明確
。但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倘對於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認定不一致時,應
如何處理?
13.
發文日期:091.08.21
要  旨:
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底起至八十三年一月止,涉嫌連續非法販賣販賣化
學合成麻醉藥品,經A地檢署於八十三年七月提起公訴。復因於八十二年
十一月先後二次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犯行,為警另行移送偵查,
經同地檢署認定與前開起訴之行為不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再以
同一罪名,於八十四年一月,向A地院提起公訴,惟A地院認二起訴之案
件,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就後起訴者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確定,經檢察官將該案簽併入前起訴之案件,由該
二審法院審理,惟該院經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認甲係犯意圖販賣而非法持
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之罪行,與併案者間無連續犯之關係,無從併予審理
而退回原檢察官另行偵辦,先起訴之案件則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確定。
檢察官於接獲上開案件應如何處理?
14.
發文日期:089.06.05
要  旨:
甲男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間至八十八年六月底止,連續多次對乙
女強制性交,甲男應如何論處。
15.
發文日期:085.02.02
要  旨:
確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均認定為連續犯,主文未載「連續」二字者,可否
作為非常上訴之理由?
16.
發文日期:085.01.23
要  旨:
某甲曾因吸用安非他命案,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六時,經某地方
法院宣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後,復於同年月日下午廿二時卅分許,在某賓
館內吸用安非他命,為警查獲。某甲前次吸用安非他命之行為,經地方法
院判刑後,因未上訴而告確定,問前案判決確定之效力是否及於後案?
17.
發文日期:085.01.22
要  旨:
某甲曾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六日竊取一輛機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於八十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後,又於八十年十一月間被警查獲其自七十九
年一月三日起至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止,連續在不同時、地共竊取三十輛
機車,得手後即變造每輛機車之引擎號碼再行出售。及曾於八十年三月間
,連續三次明知由不同之人所騎來之機車係屬贓物,仍加以寄藏而變造引
擎號碼,每輛分別得款新台幣二千至七千元不等之報酬後,再將機車交還
該人騎用。某甲嗣後被查獲之三十次竊盜及變造私文書犯行,因二罪間具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其竊盜部份與先前判決確定之竊盜犯行具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致判決確定之效力亦及於變造私文書部份,檢察
官因而就某甲此三十次之竊盜及變造私文書犯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得否再就其三次寄藏贓物及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另行起訴?
18.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致人死亡,應如何論處
甲之罪刑?
19.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甲於八十四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止,連續A住處施用海洛因多
次。復於八十四年二、三月間起甲知友乙欲施用海洛因之犯意,同在A住
處介紹友人乙向丙購買海洛因多次,問甲觸犯何罪?
20.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被告某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四年八月廿四日犯賭博罪,經一審法
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以簡易判決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某甲先於檢察
官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收受判決,該案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確定,
嗣某甲復於八十四年十月八日再犯賭博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一審
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
21.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因違警事件,遭警帶至警局,甲以乙之姓名應訊,並於當天之裁決書
、訊問筆錄及翌日之訊問筆錄末頁簽乙之姓名,其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
究應論以連續犯抑單純一罪?
22.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 (下同) 八十二年八月間起吸用安非他命,
於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為警查獲而移送地檢署偵辦,承辦檢察官發現同一
被告前所涉吸用安非他命罪嫌業已另案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同
年四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則某甲八十二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三年四月二十
九日止之吸用安非他命犯行,應如何處理?
23.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A於民國八十年一月十五日遷出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指定於八
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
拘役五十八日,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確定。某A因於八十年間離家,致
指定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後案應如何判
決?
24.
發文日期:082.05.00
要  旨:
吸食毒品與意圖吸食而持有毒品罪可否為連續犯?
2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行情,而有(一)對於某數種股票連續
以高價買入,同時對某種股票連續以低價賣出。(二)先對甲公司股票連
續以高價買入多日,再對乙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多日之行為,各應如
何處斷。
26.
發文日期:080.00.00
要  旨:
甲男基於姦淫之概括犯意,以強暴之方法,至使未滿十四歲之乙女不能抗
拒而姦淫之。木已成舟之後,甲男得乙女之同意,再度姦淫之。問男所犯
強姦罪及準強姦罪,是否構成連續犯。
27.
發文日期:076.09.00
要  旨:
某甲於同一期愛國獎券發行期間內,先後向數主持人簽賭大家樂賭博(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而言),其所觸犯之普通賭博罪,究
係單純一罪,或連續犯?
28.
發文日期:076.07.00
要  旨:
某甲意圖營利,於七十六年三月九日,在某處供給埸所,舉辦『大家樂』
,聚眾賭博財物中,同時於同年月廿五日,在同處供給場所、及賭具四色
牌,聚眾賭博財物,為警當埸查獲送辦,經法院於同年五月廿日,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判處徒刑三月確定後,該甲所舉
辦之『大家樂』賭博,亦於同年六月四日為警查獲送辦,是法院對後查獲
之『大家樂』部分,是否應與已判決確定之『四色牌』賭博,為連續犯,
乃裁判上之一罪,而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
規定,判決免訴。
29.
發文日期:076.05.00
要  旨:
被告竊佔他人土地一塊,在其上營造建物。事隔一年,因颱風來襲,將建
物吹倒,被告復於同址修建,並以同寬度而加長其長度,即原竊佔寬七公
尺、長九公尺現寬七公尺、長十一公尺,問被告如何論處?
30.
發文日期:076.02.00
要  旨:
某甲於某日晚在某地基於概括之犯意持木棍將某縣警察局消防警察隊(簡
稱縣消防隊)所有之一輛消防車擋風玻璃砸毀,繼於上址路旁以木棍擊毀
乙、丙、丁、戊等四人所有車輛之擋風玻璃,足以生損害於該縣消防隊與
乙、丙、丁、戊等人,案經縣消防隊及乙丙丁戊訴請偵辦。嗣某甲與該縣
消防隊成立和解,縣消防隊具狀撤回告訴,試問對某甲如何論罪?
31.
發文日期:075.11.00
要  旨:
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某甲應成立連續犯或接續犯?
32.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某甲為子、丑兩股票上市公司之董事長,因該二公司先後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主管機關命令其提出之帳簿、表冊、
文件等財務報告資料,抗不提出。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罰其為
行為之負責人。問某甲有無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適用?又該兩公司之
總經理及財務經理如亦應處罰,與董事長間有無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適用?
33.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告訴通姦,因罪嫌不足經處分不起訴,告訴人聲請再議,主張不起訴處分
前之某日亦有通姦之事實,為原告訴狀及偵查中所未提及,檢察官應撤銷
原處分繼續偵查?抑認聲請無理由,送請上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審核
?
34.
發文日期:070.02.00
要  旨:
某甲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七十年二月三日偽造某乙之取款條向銀
行詐領存款,又於同年月十八日簽發自己名義之空頭支票一張向某丙詐取
財物,其所犯之罪,應如何處斷?
35.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自七十年初染有施打麻醉藥品「速死坑」(Sosegon)惡習,每日一
支、二支不等,七十年四月廿日向他人購來「速死坑」二十支,準備供自
己施打,尚未施打即為警查獲。某甲應如何處斷?
36.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有施打速賜康惡習,經常購買速賜康施打成癮,某次又購得速賜康持
往準備施打即經警查獲,起出尚未施打之速賜康多支,某甲應如何處斷?
。
37.
發文日期:069.03.00
要  旨:
某甲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行竊三次,其中二次單獨為之,且為既遂,一
次與某乙共同為之,於著手行竊時,尚未得手,即被捕獲,法院以連續竊
盜既遂判決時,主文應否記載「共同」二字?
38.
發文日期:068.12.00
要  旨:
某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賭徒乙,丙,丁,戊等賭至夜始休息,翌日
十時許,在同一處所,同一夥人繼續聚賭,經警查獲。某甲是否犯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之單純一罪,抑應以連續犯論之?
39.
發文日期:068.11.00
要  旨:
連續犯之犯罪時,適用於「累犯」及「數罪併罰」時,究竟以行為終了時
,為其犯罪時,抑或以最初行為時為其犯罪時?
甲例: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六十三年十月一日執行
   完畢,又於六十八年八月一日以概括犯意連續行竊五次,於第五次
   (六十八年十月十日)行竊時被查獲,有無累犯之適用。
乙例:甲於六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犯妨害公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
   同年五月二十日確定,於六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執行易科罰金完畢,
   又甲於六十五年二月下旬亦以概括之犯意連續竊盜數次,於六十五
   年十月間行竊時被查獲。則甲所犯妨害公務罪與竊盜罪能否定其應
   執行刑?
40.
發文日期:068.09.00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與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得否
構成連續犯?
41.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意圖營利,容留良家婦女,在一定期間內,先後多次與人姦淫,應論以刑
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連續犯,抑論以同條繼續犯單純一罪?
42.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某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經常擅自在其住宅執行醫療業務,試問應否以
連續犯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