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某甲應成立連續犯或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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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在其經營之獎券行內主持大家樂簽賭,連
續數日均有不特定人簽賭,某甲應成立連續犯或接續犯?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之行為應成立接續犯,因其經營之初即係以贏取一期(十天)
之利益為犯罪意圖,每次之簽賭為其犯罪接續之行為。
乙說:某甲之行為應成立連續犯,因其係基於概括圖利之意思,且每次簽
賭行為之時間相緊接又獨立構成每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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