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被告竊佔他人土地一塊,在其上營造建物。事隔一年,因颱風來襲,將建
物吹倒,被告復於同址修建,並以同寬度而加長其長度,即原竊佔寬七公
尺、長九公尺現寬七公尺、長十一公尺,問被告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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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被告竊佔他人土地一塊,在其上營造建物。事隔一年,因颱風來襲,將建
物吹倒,被告復於同址修建,並以同寬度而加長其長度,即原竊佔寬七公
尺、長九公尺現寬七公尺、長十一公尺,問被告如何論處?
討論意見:甲說:前後兩次竊佔行為應分論併罰。
被告所營建物於被風吹倒後,於原址再建,是同一竊佔行為之接續
;而其超出原址部分,係屬另一竊佔行為,因事隔日久,尚難認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應認為另行起意。
乙說:應認係連續竊佔。
時間間隔之久暫,不能認為被告是否基於概括犯意之標準,本件兩
行為方法相同又係在同址興建建物,應認被告自始即有拓建之意思
,應係連續犯。
丙說:應認係單純一罪。
被告之建物被風吹倒後,於原址重建,不過為原竊佔行為之持續,
其超出原址部分為竊佔方法之變更(該地屬同一人所有),並未侵
害其他法益故應論為一罪。
結論:報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劮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接續犯相連續之數行為,在時間上空間上殊難有確切之界
線。固不以互相密接為必要,惟亦不宜有過大之距離,而以
在客觀上足認其有連續關係者為度。否則即與連續犯之構成
要件不合,應分別成立單純一罪。本件被告前後二次竊佔行
為,是否成立連續犯,應就具體個案審酌其二次竊佔行為,
在主觀上有無概括犯意,在客觀上,其犯罪時間有無足認為
具有連續性以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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