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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66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院(六十八年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賭徒乙,丙,丁,戊等賭至夜始休息,翌日
十時許,在同一處所,同一夥人繼續聚賭,經警查獲。某甲是否犯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之單純一罪,抑應以連續犯論之?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賭徒乙,丙,丁,戊等賭至夜始休息,翌日
     十時許,在同一處所,同一夥人繼續聚賭,經警查獲。某甲是否犯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之單純一罪,抑應以連續犯論之?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意圖營利,以同一場所供同一夥人繼續賭博,在主觀上顯屬接
        續行為應不構成連續犯。
     乙說:乙、丙、丁、戊等賭至深夜,且已休息,在客觀上已結束,翌日再
        行賭博,甲應以意圖營利連續供給賭博場所罪。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