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自七十年初染有施打麻醉藥品「速死坑」(Sosegon)惡習,每日一
支、二支不等,七十年四月廿日向他人購來「速死坑」二十支,準備供自
己施打,尚未施打即為警查獲。某甲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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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自七十年初染有施打麻醉藥品「速死坑」(Sosegon)惡習,每日一
支、二支不等,七十年四月廿日向他人購來「速死坑」二十支,準備供自
己施打,尚未施打即為警查獲。某甲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應構成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持
有「速死坑」二十支行為,與連續施打前之持有行為具有連續犯關
係,而持有行為又為施打行為所吸收,故僅論以連續施打麻醉品罪
即可,不再論以同條項第五款持有麻醉藥品罪。
乙說:某甲除構成連續施打麻醉藥品罪(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第四款)外,另構成持有麻醉藥品罪(同條例同條項第五款
)兩者併合處罰。
研究結果: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審查意見:(一)第五十案併本案討論。
(二)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最後一次非法持有速賜康之行為,與前連續施打之持有
行為,具有連續犯關係。持有行為應為施打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應
僅成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施打麻醉藥品罪之連
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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