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於同一期愛國獎券發行期間內,先後向數主持人簽賭大家樂賭博(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而言),其所觸犯之普通賭博罪,究
係單純一罪,或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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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於同一期愛國獎券發行期間內,先後向數主持人簽賭大家樂賭博(指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而言),其所觸犯之普通賭博罪,究
係單純一罪,或連續犯?
討論意見:甲說:認係單純一罪。蓋大家樂賭博有異於其他類型之賭博罪,大家樂賭
博係於當期愛國獎券開獎時,始決定財物之得喪,與其他類型之賭
博方法不同,是開獎前之數次簽賭行為,均係一次賭博行為之接續
行為,此觀目前實務上,均認主持人在同一期內雖曾交予數人簽賭
(指特尾式,就其普通賭博罪部分)僅成立一個賭博罪自明,故在
簽賭者而言,亦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乙說:認應成立連續犯。按簽賭者於簽賭後即已完成賭博行為,故在同一
期愛國獎券發行期間內,如先後向數主持人簽賭,應成立連續犯。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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