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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案三一)
相關法條
要  旨:
告訴通姦,因罪嫌不足經處分不起訴,告訴人聲請再議,主張不起訴處分
前之某日亦有通姦之事實,為原告訴狀及偵查中所未提及,檢察官應撤銷
原處分繼續偵查?抑認聲請無理由,送請上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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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告訴通姦,因罪嫌不足經處分不起訴,告訴人聲請再議,主張不起訴處分
        前之某日亦有通姦之事實,為原告訴狀及偵查中所未提及,檢察官應撤銷
        原處分繼續偵查?抑認聲請無理由,送請上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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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連續犯屬於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偵查中不生偵查不可分問題。本件
            既係屬於通姦罪之連續犯問題,已經一部處分不起訴,與其他部分
            不生全部或一部之問題,其他部分仍得進行偵查,檢察官應認其聲
            請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
        乙說:連續犯雖係法律上之不同一案,但實例認為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為不
            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告訴人已聲請再議,原處分尚未確定
            ,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
        丙說:本件係屬通姦罪之連續犯問題,前後犯罪事實,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再議之部分既未經告訴,自不生聲請再議之問題,應認聲請無理
            由,檢卷送請上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審核。
審查意見:原先告訴通姦部分,既因犯嫌不足而處分不起訴,當不生連續問題。在告
        訴狀及偵查中,既未指述某日有通姦之事實,則檢察官未予調查,並非由
        於疏漏,原處分自無不當,其聲請再議,應屬無理由。原檢察官應將案卷
        呈送上級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審核。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