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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行情,而有(一)對於某數種股票連續
以高價買入,同時對某種股票連續以低價賣出。(二)先對甲公司股票連
續以高價買入多日,再對乙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多日之行為,各應如
何處斷。
法律問題:某甲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行情,而有(一)對於某數種股票連續
         以高價買入,同時對某種股票連續以低價賣出。(二)先對甲公司股票連
          續以高價買入多日,再對乙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多日之行為,各應如
          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係以『連續』以高價買
                入或以低價賣出為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處罰之案件,題列兩種情
                形,均在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連續』高價買入或賣出,應屬單純
                一罪。
          乙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凡對於『某種股票『連續
                』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即已構成犯罪。題列(一)對『多種』股
                票同時為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買賣,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
                重處斷。(二)之情形係連續對於多種股票『連續』為意圖影響市
                場行情之買入,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查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業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
                      正公布,本提案係依修正前與規定設題,故不予研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