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確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均認定為連續犯,主文未載「連續」二字者,可否
作為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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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確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均認定為連續犯,主文未載「連續」二字者,可否
作為非常上訴之理由?
討論意見:肯定說: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定有明文。又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
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
當然為違背法令。確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均認定為連續犯,主文
未為連續犯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及法條,自有理由矛盾之違背
法令,非常上訴為有理由,應將確定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以資糾正。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
參照) 。
否定說:確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既均認定為連續犯,並引用刑法第五十六
條,主文內所揭示之罪名及刑罰,與所適用論罪科刑之法條,均
相適合,雖於主文罪名之上漏列「連續」二字,僅係制作判決時
因文字脫漏,致主文用語不當,然其援引之論罪科刑法條並無錯
誤,且於判決本旨顯無影響,與理由矛盾之情形,迥然不同,其
非常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
字第一二九號刑事判決參照) 。
審查意見:採肯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
四款定有明文,實務向認係屬判決違背法令 (四十一年台非字第四七號判
例參照) ,非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則同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訴訟
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及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及第二三八號解釋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可否
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應視其是否於判決有影響等,於本款似均無適用之
餘地,另所謂判決理由矛盾應包括適用之法條與主文之記載不符,是以確
定判決之事實與理由均認定為連續犯,主文未載「連續」二字,縱僅屬製
作判決時因文字之脫漏所致,仍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同意座談會
研討結論,以肯定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79、380、441、443 條 (84.10.2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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