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經常擅自在其住宅執行醫療業務,試問應否以
連續犯論斷?
法律問題:某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經常擅自在其住宅執行醫療業務,問應否以連
     續犯論斷?
討論意見:甲說:蓋醫師經常所為之醫療業務其行為在繼續之狀態下,但其行為僅係
        一個,故應認係單純一行為為一罪。
     乙說:醫師經常之醫療業務,因其每一行為均可構成犯罪,其經常為之,
        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故應以連續犯論以一罪。
     結論: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