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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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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通則

一  加強員工敬業精神,秉持堅定信心與服務熱忱,堅守崗位。
二  積極培養員工正確觀念,視獄政工作為一項慈善事業,以愛心、耐心
    、細心管教收容人;收容人如有違規,應依法處理,不得在任意毆打
    及辱罵之行為,以培養其自愛、自治、守法重紀之優良習性。
三  建立榮辱與共、工作目標一致之整體觀念,全體員工應本人人是教誨
    師、人人是戒護人員,充分發揮團隊精神,並奉獻己身之力量,做好
    份內工作。
四  加強防護團之組織功能,平日應採機關全體總動員之方式,演練防颱
    、防火、防暴、防逃及外力侵擾等各項緊急應變演習,以便事故發生
    時因應自如,徹底維護機關整體之安全。
五  各監院所首長應經常巡視戒護區,每日最少一次。
六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副首長、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不得
    同時離開。
七  辦公處所在圍牆外者,應加強安全設施及戒備,以防外侵。

貳 調查分類

八  辦理收容人之配業、技藝訓練,應以調查分類之結果為依據。
九  各監院所應配合技藝訓練之項目,購置相關之測驗儀器。
十  對收容人累犯次數,應於入監之初即予調查認定。
十一  對於有和緩處遇必要之受刑人,應於調查結果內載明,以利教化人
      員辦理累進處遇事宜。

參 教化

十二  加強實施個別教誨,對於幫派首惡份子,尤應加強其個別教誨次數
      ,化暴戾為祥和,並予以適切輔導。
十三  類別教誨應依據受刑人之罪名及罪質適當分類,以管教區為單位,
      分批實施。
十四  集體教誨可延聘傑出社會青年、好人楷模、事業有成之人士或專家
      學者蒞臨演講,增加行刑效果。
十五  各監獄應依受刑人之學歷編班施教,並訂定教學進度及成績考核辦
      法,加強實施。
十六  繼續推展補習學校教育,加強遴聘優良師資,提昇教學品質。除鼓
      勵應屆畢業生報考高中 (職) 及大專院校外,並應加強輔導。
十七  現行在監受刑人中,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之青年,凡有志於繼續
      升學者,編入升學輔導班,加強高中課程輔導,以備來年參加大專
      聯考,協助其達到升學志願。
十八  鼓勵大專或研究所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法律等系學生利用
      課餘或寒暑假參與補習學校之輔導工作。
十九  加強灌輸家庭倫理、學校倫理、社會倫理之道德教育,培養高尚人
      格情操。
二十  加強推展榮譽教誨師制度,有效運用社會資源輔助教化,應依部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加強實施。
二十一  宗教教誨應依收容人之信仰狀況分類實施,實施宗教師個別諮商
        輔導。
二十二  各監院所應斟酌實際情況,通盤考量,訂定計畫,輔導各管教區
        加強教誨設施。設置專用「諮商輔導室」,及依宗教性質設置各
        種小型「宗教教誨堂」;新遷建之監獄,並應將上項設施列入建
        築規劃內。
二十三  寓教於樂,加強辦理有益身心各項文康活動,並配合節日舉辦墾
        親活動及慶生會,藉關懷鼓勵,促其感悟再生。
二十四  管教人員平日對收容人各項成績考核評分,應客觀公正,不得循
        私。

肆 作業

二十五  確立各監院所辦理技能訓練或作業之指導原則:
     (一) 看守所及觀護所宜以勞務加工為生。
     (二) 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以技能訓練為其重點。
     (三) 偏遠地區或收容人數較少或執行短刑期之監獄宜維持辦理加工
          作業。
     (四) 其他一般監獄凡刑期較長、身體健康者,應以辦理技能訓練為
          主,開發技術在作業為輔,老弱及精神欠佳者,配予簡易加工
          作業。
     (五) 辦理加工作業應儘量選擇具有技術性之作業。
     (六) 對於幫派首惡份子,應加強實施技能訓練,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及養成勤勞習慣。
二十六  加強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每年度編列預算時,除原有技能訓練
        科目仍應繼續檢討辦理外,宜配合當地經濟環境狀況研究酌增新
        訓練科目,所需之設備、教師鐘點費、業務費及習藝所耗之材料
        ,均依規定編列預算,由國庫撥款支應。
二十七  應參酌當地經濟狀況,擴充更新作業生產設備,適時酌增或調整
        自營自銷之作業科目,同時以易於習得一技之長者,優先考慮設
        置,期使作業基金充分發揮營運之效益,進而達成逐年淘汰無技
        術之勞務加工作業,邁向技術性、企業化經營之目標。
二十八  各監獄依照已開辦之技能訓練班,籌設作業生產工場,招攬作業
        ,以期達到訓練與生產相互配合之目標。
二十九  增設女受刑人技能訓練班,諸如縫紉、服裝設計、美容、美髮等
        ,各監獄應設法與當地有關職訓機構接洽辦理技藝訓練。
三十  邇來營造工普遍缺乏,各監獄應加強訓練受刑人為水泥工、模板工
      及鋼筋工等技能,使其習得一技之長。
三十一  承攬或廠商委託加工作業,均應依規定簽訂契約書。
三十二  各監所於選擇作業科目時,不宜偏重於增加作業收入,應注意收
        容人謀生之需要。
三十三  各監獄、看守所應視需要重組作業指導委員會,聘請當地工商界
        有成就且具有專業知識者加入,對自營作業慎重評估,提供開發
        新科目之指導意見。
三十四  各監所現有之作業導師,由部統籌分類,分批辦理在職訓練,以
        便吸取新知識、學習新技術,提昇作業層次。
三十五  各外役監獄應以發展精緻農業及高經濟價值之畜產為目標。
三十六  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實施之監外作業,宜在一定期間
        內結束,嗣後各監獄辦理監外作業,應專案事先報經核准。

伍 衛生保健

三十七  加強辦理收容人健康檢查,如發現精神病犯,應移送精神病監妥
        適治療;如罹患肺結核病者,應移送肺結核病監執行及治療。此
        外,凡收容人現罹疾病,在監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應妥適
        予以戒護就醫之機會,如有保外醫治之必要,亦須審慎核辦。
三十八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
三十九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並隨收容人執行、移監或轉診時附
        送,俾利醫師之診斷。
四十  監所盥洗用水量大,一般皆限於經費,抽取地下水使用,其水質之
      化驗與消毒,應嚴格要求辦理。
四十一  廚房應保持整潔,工作人員亦應加強注意個人衛生,而食物應保
        存新鮮、安全,供膳過程應避免污染。
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推廣心理衛生教育,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
四十三  加強藥品之管制,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辦理預防注射及抽血檢驗
        、防疫措施,如發生急、慢性傳染病時,即予隔離治療,以避免
        傳染,同時應加強戒護管理,嚴禁同性戀之情形發生。
四十四  對於男性受刑人,除應依規定每月理髮二次外,於其刑滿前三個
        月,應酌許其留「簡樸適度」之髮型,俾使其適應出獄後之生活
        。
四十五  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依規定慎重辦理保外醫治,不得率爾陳報
        :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應依規定派員切實察看,並與醫院及警
        察等機關聯繫,嚴加監管,按時將察看、處理等情形報部,尤須
        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
四十六  各監獄派員察看保外醫治受刑人時,如發現有逃匿情事,應即聯
        繫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迅速處理,並函報本部備查。
四十七  各監獄、少年輔育院表報收容人保外醫治 (不含展延) 時,應檢
        具收容人身分簿封面暨判決、裁定書影本各乙份,且須檢具清晰
        之醫院診斷書,俾利審核。
四十八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屍體發交
        家屬領回時,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

陸 戒護管理

四十九  加強管理措施:
    (一)樹立管理人員正確值勤觀念與服務態度,事事應以機關之信譽
          、囚情之安定為重。
    (二)袪除權威壓制之傳統管理方式,應本諸公平、公正和愛心、耐
          心及理性之管理,積極輔導其改悔向善,革除惡習,重適社會
          生活。
    (三)管教人員應以愛心為出發點,理性的態度為原則,培養收容人
          自動自發之意願和自律之情操,使其與管教人員合作,減少戒
          護管理之阻力。
    (四)除教化人員依規定辦理集體、類別、個別教誨外,各場舍單位
          主管應加強與收容人個別談話,以瞭解其背景和身心狀況,建
          立良好專業關係,俾便管理和輔導。
    (五)對於出監、出所之收容人,戒護科(課)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應
          對其實施個別晤談,以探求隱情,發掘問題;另於場舍重要處
          所設置意見箱,以鼓勵收容人表達意見或提出建議。
    (六)建立個案資料,並訂定生活守則,加強生活輔導和性行考核,
          促使收容人從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中養成守法守
          紀之習慣,並利用教誨、集會機會,講解國民生活須知與法律
          常識,以砥礪品德。
    (七)實施劃區管理,並切實增設劃區之安全鐵門或鐵柵等設施,以
          禁止收容人竄串教區、工場、舍房,防範收容人滋事及維護監
          所內之秩序。非值勤人員禁止至各單位、場舍與收容人交談,
          以防止不當之情事發生。
    (八)工場、舍房主管應經由戒護科(課)長、訓導或教導組長遴選
          ,再由機關首長核派之,並應適時實施輪換。
    (九)設置特殊個案處理簿,對情緒不穩、精神異常、家庭變故者,
          實施專案輔導,勤務交接時,應列入交代,加強戒護。
    (十)加強收容人之新收調查,入監後即由調查分類科函請警察單位
          高檢署刑事資料中心提供在外素行、參加幫派組織情況、違警
          資料、前科紀錄等,俾做為配房配業之參考。
    (十一)發現為幫派首惡份子,應即列冊加強管理,並建立個案資料
            對其書信接見來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
            ,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十二)對幫派為首份子入監(所)後,應即予以隔離獨居監禁,對
            於同案及同幫派者,嚴禁同居一處,平常除運動與接見外,
            嚴禁在外逗留或其他人接觸(包括非值勤人員及雜役)。
    (十三)執行中如發現幫派組織複雜,人數眾多,並有嚴重對立爭鬥
            傾向者,對為首份子,應即給予獨居隔離考核,必要時得移
            送適當之監獄執行,加強管教。
    (十四)防止幫派首惡份子以金錢、香煙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份子
            ,和吸收成員發展組織。
    (十五)加強管理人員之品德考核,防杜與幫派份子掛鉤互相利用。
    (十六)看守所對於幫派首惡份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發監執行時,
            應即隨案移送。
    (十七)各監所對於幫派首惡份子之專案列冊管理及考核紀錄情形,
            法務部不定期派員查視。
    (十八)對於違規者及群體糾紛事件之處理,應特別慎重,不可意氣
            用事,或抱輕率疏忽之心理。
    (十九)每日勤前教育應提示戒護死角及防範重點,並檢討前一日戒
            護工作得失,以落實各項戒護工作。
    (二十)「交代」勤務應慎選主管,以負責、操守良好且具工場、舍
            房戒護實務經驗者為主。
五十  加強安全檢查:
   (一) 加強管理人員法治觀念及守法精神,並培養良好情操與榮譽感。
   (二) 嚴禁管教人員攜帶違禁品進入戒護區,並於戒護區適當地點派員
        實施必要之檢查,若職員提物進戒護區,均應提示受檢。
   (三) 在戒護區外設置內務櫃、更衣室,供管理人員更衣與放置衣物、
        現金等,管理人員自用之香煙、打火機、零錢應有適當之限額。
   (四) 發、收書信,均應經正常檢查程序,嚴禁職員或廠商代遞書信,
        必要時可適時突檢;看守所禁見之被告,更應嚴格管制,除值勤
        、督勤人員外,禁止進入。
   (五) 郵寄包裏應有專人檢查登記和發放;接見或以其他方式送入之物
        品,物檢人員應詳細檢查,中央台或場舍主管並應酌予複檢,各
        督勤人員亦應突擊性抽查。
   (六) 對於車輛之出入和所載之貨品,須詳細檢查,以避免傳入違禁品
        或人犯藏匿實內混出監外,並須將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進出
        時間、檢查人員姓名等設簿登記。
   (七) 送入之材料須配有專賣人員檢查,而材料轉配作業場所時,須採
        兩段方式,嚴禁廠商與收容人直接接觸,如為作業需要,需廠商
        指派人員在工場指導作業,對人選務必善加選擇,並查核其言行
        。
   (八) 收容人新收、出庭、返押均應派專人檢身,檢查必須確實,並注
        意技巧,對於帶出之物品文件,更須審慎檢查。
   (九) 加強監院所周邊巡邏,防止由圍牆外投擲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至監
        院所內。
   (十) 接見室、候見室以及家屬或公眾活動或接觸頻繁之處所,於下班
        後應派員加以檢查,以防範暗藏易燃、危險、爆裂等物品。
五十一  加強雜役之管理:
    (一)調用雜役必須遵照「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
    (二)各場舍單位於遴選雜役時,應附所有相關資料,各機關首長應
          嚴予審核,並嚴禁幫派首惡份子調服雜役。
    (三)對調用之雜役能有效之掌握,並嚴加考核,依規定填具考核報
          告表。如發現不佳者,應即依規定提報撤換,以免危及紀律。
    (四)調用之雜役應穿著依規定統一製作之上衣,並予編號標明單位
          及佩帶識別證,以便於管理,並應嚴格執行。
    (五)嚴禁各場舍單位主管使用未經准之雜役,或假藉公差之名,擅
          提收容人在外打雜,各級督導人員應嚴格查察,如經發現應即
          究辦。
    (六)管教人員對於經辦業務,應親自力行,不可假手於雜役,尤其
          具有機密性、時效性和金錢、貴重物品登記保管等項目,更須
          謹慎處理。
    (七)規定督勤人員不定時突擊檢查雜役之工作桌、放置物品處所,
          以及檢查身體,以防杜代遞書信、違禁品等情事。
    (八)舍房與舍房間嚴禁雜役代為遞轉書報、雜誌或其他物品,其或
          有傳話之行為,值勤人員應嚴格執行。
五十二  審慎辦理受刑人移監:
    (一)各監獄對受刑人或其家屬申請移監案件之處理,以便民為先,
          應須符合各監獄收容受刑人之標準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為要件,
          迅速審核。符合規定者,應檢附移監名冊報部核辦;不符合規
          定者,應予明確答覆,不可延擱。
    (二)辦理受刑人移監執行,應嚴守機密並注意戒備,以免發生意外
          。移送時,應加強沿途戒護,以策安全。

柒 總務

五十三  對於經辦囚人主副食人員,應遴選操守清廉並富有擔任心者擔任
        ,於採購時,應先會同會計人員翔實查價,務期最佳品質,最低
        價格購買之。
五十四  各監院所首長應督同有關人員,隨時瞭解市場狀況,切實監督,
        如發現有弊端,有關人員均應依法究辦。
五十五  對各監院所收容交付保管之財物,應依規定妥善保管,隨時注意
        監督盤查,保管物品處所力求隱密,加強安全設施,不容有侵占
        、失竊等情事發生。
五十六  為免誤釋收容人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政府威信,今後各監所應
        切實依規定縝密辦理行刑有關資料,並加強各級審核人員責任心
        ,切實審核開釋收容人之指紋、照片等有關資料。
五十七  各監所對於在監受刑人或在所被告申請在監所結婚時,如符合條
        件,應予准許,並酌予協助。

捌 管教小組

五十八  管教小組以教誨師為首,對教區事務應充分授權,徹底發揮整體
        之管教功能。
五十九  凡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報告,除授權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或教區
        教誨師得自行決行者外,一律應陳教區教誨師簽轉並蓋管教小組
        戳記,方得轉出。
六十  教誨師應經常巡視所屬各單位,以深入了解收容人之動態,以達洞
      察機先,穩定囚情之目的。
六十一  教區科員平時應不定時,不定線巡視所屬單位,各單位發生任何
        管教之事故,應隨時向該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接受其指導。
六十二  教區作業導師、凡在工作中發生任何事端,應隨時與工場主管聯
        繫,並向該教區科員、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以求即時處理。
六十三  教區、工場主管或單位主管承教區科員之命;平時發生任何事故
        ,如本身無法解決者,應立即向教區科員或教誨師報告,請示處
        理。
六十四  管教小組應於教區之適當位置設置辦公室,除工場主管、作業導
        師外,教誨師、科員應集中於管教小組辦公室辦公,以方便聯繫
        ,迅赴事機。
六十五  教區各級人員應發揮管教一體,榮辱與共,團結一致之精神,戒
        護管理人員、教誨人員及作業導師應密切配合,建立管理、教誨
        及作業之共同個案研究資料,以供管教之參考。
六十六  管教小組各成員,對於累進處遇評分之標準,應力求公平、公正
        合理,使受刑人無僥倖心理。
六十七  教區各級人員對上級政令及對收容人之福利或待遇措施,應適時
        宣導;對上級交辦事項應貫徹執行;對囚情之穩定應掌握機先,
        適時疏導。
六十八  教區各級人員應謹言慎行,整肅儀容,在收容人面前不可批評其
        他主管。
六十九  教區人員應勤與收容人溝通,深入剖析,遏止戒護事故於未然。
七十  教區宜訂定競賽辦法,包括整潔、秩序、服務等,按月考核,以激
      發收容人之榮譽心。
七十一  管教收容人應勵行賞罰分明,管教嚴而不苛,促使收容人格遵紀
        律規章。
七十二  監獄應多舉辦管教人員與受刑人之交誼活動,以增進管教人員與
        受刑人間之情感,化對立為和諧。
七十三  管教人員於收容人違規後,應即時追查違規原因及動機,並適時
        予以個別教誨,違規思過期間,亦應加強教誨輔導,使之知過改
        過,達到改悔向上之目的。
七十四  管教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教區教誨師召集,討論教區內之
        管教問題,於會前並先指定一個工場主管或導師對單位內之特殊
        人犯提出專題個案報告,共同研究,會後並由教誨師提示個案研
        究之結果,以作為輔導之原則及方法。
七十五  管教小組會議之決議內容或討論結果,應作成紀錄呈閱,於長官
        批示後,應傳閱有關人員,並記載於日夜勤管教人員聯繫簿上,
        以供參考。
七十六  為提昇管教小組之功能,每半年由監務會議之成員,對各教區之
        小組會議功能實施評鑑。對於績優之管教人員應予適當之獎勵;
        績效不彰者,亦應酌予處分,以加強管教人員之敬業精神。
七十七  管教小組對於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假釋提報之審核,應
        從嚴、確實,不流於形式,並須經管教小組成員討論表決通過後
        ,再報請監務委員會審議。
七十八  監獄長官於遴選管教小組人員時,應以平日表現良好,經歷豐富
        之管教人員來擔任。
七十九  為落實受刑人管教一致,各監院所應成立管教聯席檢討會,每三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以溝通管教人員之意見,達成共識,而免各
        行其是。

玖 假釋

八十  管教小組成員應注重操守,並以敬業精神審慎提報假釋之案件,確
      實遵照本部所頒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切勿浮濫。
八十一  監務委員會於審查受刑人假釋案時,提報教誨師應就受刑人犯罪
        情節,在監外時生活狀況、在監執行情形,其親屬關懷程度,及
        其是否能繼續保持善行,詳為報告,並作評論。
八十二  監獄對於累犯、再犯、假釋中更犯罪,服刑中更犯罪、脫逃等受
        刑人之假釋,應特別審慎審查。
八十三  對於幫派為首分子假釋之提報,應從嚴審核。
八十四  幫派首惡份子獲釋後,應將收容期間之教誨資料提供治安單位參
        考。
八十五  對於各級受刑人操行、教化成績分數之增給,應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實審核,如屬該細則第三十二、
        第三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操行考績分數,如屬第四十二、四
        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教化成績分數。
八十六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各監獄應檢討其提報流程,杜絕洩
        密。

拾 常年教育

八十七  辦理管理員常年教育,應切實執行,勿流於形式,以落實訓練。
八十八  加強管理員常年教育及實務訓練,提振同仁工作士氣,建立勇於
        擔當、勇於任事之工作態度。
八十九  應確實詳載常年教育實施情形,並於翌日陳首長核閱。
九十  實施常年教育,可由機關自行延聘鄰近之監所首長或學養豐富之主
      管等,配合施教科目講述實務經驗及監所法規之應用,以建立全體
      工作人員之共識。
九十一  各機關首長應加強各級管理人員之精神講話,以建立人人皆是教
        誨師之崇高工作觀念與敬業精神、敦品勵行,以身作則。
九十二  可依科目性質、業務需要,遴聘有關學者專家蒞臨演講,以增進
        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專業新知。
九十三  常年教育學科自修進度、習題寫作,應由管理人員親自作答嚴禁
        相互抄襲,指導人員應切實批閱,機關首長應隨時抽考或予以面
        談。
九十四  本部發行「法務通訊」、「獄政專刊」,有關犯罪矯治之內容及
        報導,宜列為自修課程,以加強及提升管理人員之專業知識。
九十五  應將管理人員「急救醫療常識」列為施教科目 (各外役監獄尤須
        加強實施) ,以加強灌輸管理人員簡易急救醫療常識,減輕收容
        人意外傷害至最低程度。
九十六  部頒之「犯罪矯治人員服務手冊」、「監所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教
        材第一冊戒護」應分送管理人員人手一冊,並列為常年教育科目
        ,促其閱讀。
九十七  常年教育有關「術科」所列科目,於各指導人員講解後,應採分
        組方式,由管理人員實際操作,以增加施教效果。
九十八  各監所定期舉辦之防火、防暴、防逃、防颱、防望等應變演習,
        應列為管理員常年教育範圍,相互觀摩,以使每一管理人員均能
        居安思危,並熟練處理事故之要領。
九十九  配合視聽教學教授各種戒護事故及案例,做深入之講解及演練,
        俾提升監所戒護人員對各種突發狀況之緊急應變能力。
一○○  常年教育經費,除專款專用落實常年教育訓練外,對施教所需各
        種教材,應隨時定期購置,以供各級管理人員參考。
一○一  對訓練學習受測成績優良者,除予以獎勵外,並列為該年度之考
        績 (成) 參考,以增進及鼓勵各管理人員之學習興趣。

拾壹 附則

一○二  各監院所辦理前述各項業務,應切實依有關規定執行,並設簿詳
        為紀錄,本部將不定期派員前往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