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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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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  管教小組應於教區之適當位置設置辦公室,除工場主管、作業導
        師外,教誨師、科員應集中於管教小組辦公室辦公,以方便聯繫
        ,迅赴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