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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64
六十四  管教小組應於教區之適當位置設置辦公室,除工場主管、作業導
        師外,教誨師、科員應集中於管教小組辦公室辦公,以方便聯繫
        ,迅赴事機。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64
六十四  管教小組應於教區之適當位置設置辦公室,除工場主管、作業導
        師外,教誨師、科員應集中於管教小組辦公室辦公,以方便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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