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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73
七十三  管教人員於收容人違規後,應即時追查違規原因及動機,並適時
        予以個別教誨,違規思過期間,亦應加強教誨輔導,使之知過改
        過,達到改悔向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