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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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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應參酌當地經濟狀況,擴充更新作業生產設備,適時酌增或調整
        自營自銷之作業科目,同時以易於習得一技之長者,優先考慮設
        置,期使作業基金充分發揮營運之效益,進而達成逐年淘汰無技
        術之勞務加工作業,邁向技術性、企業化經營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