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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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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對於男性受刑人,除應依規定每月理髮二次外,於其刑滿前三個
        月,應酌許其留「簡樸適度」之髮型,俾使其適應出獄後之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