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2
二十二  各監院所應斟酌實際情況,通盤考量,訂定計畫,輔導各管教區
        加強教誨設施。設置專用「諮商輔導室」,及依宗教性質設置各
        種小型「宗教教誨堂」;新遷建之監獄,並應將上項設施列入建
        築規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