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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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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加強管理措施:
    (一)樹立管理人員正確值勤觀念與服務態度,事事應以機關之信譽
          、囚情之安定為重。
    (二)袪除權威壓制之傳統管理方式,應本諸公平、公正和愛心、耐
          心及理性之管理,積極輔導其改悔向善,革除惡習,重適社會
          生活。
    (三)管教人員應以愛心為出發點,理性的態度為原則,培養收容人
          自動自發之意願和自律之情操,使其與管教人員合作,減少戒
          護管理之阻力。
    (四)除教化人員依規定辦理集體、類別、個別教誨外,各場舍單位
          主管應加強與收容人個別談話,以瞭解其背景和身心狀況,建
          立良好專業關係,俾便管理和輔導。
    (五)對於出監、出所之收容人,戒護科(課)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應
          對其實施個別晤談,以探求隱情,發掘問題;另於場舍重要處
          所設置意見箱,以鼓勵收容人表達意見或提出建議。
    (六)建立個案資料,並訂定生活守則,加強生活輔導和性行考核,
          促使收容人從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中養成守法守
          紀之習慣,並利用教誨、集會機會,講解國民生活須知與法律
          常識,以砥礪品德。
    (七)實施劃區管理,並切實增設劃區之安全鐵門或鐵柵等設施,以
          禁止收容人竄串教區、工場、舍房,防範收容人滋事及維護監
          所內之秩序。非值勤人員禁止至各單位、場舍與收容人交談,
          以防止不當之情事發生。
    (八)工場、舍房主管應經由戒護科(課)長、訓導或教導組長遴選
          ,再由機關首長核派之,並應適時實施輪換。
    (九)設置特殊個案處理簿,對情緒不穩、精神異常、家庭變故者,
          實施專案輔導,勤務交接時,應列入交代,加強戒護。
    (十)加強收容人之新收調查,入監後即由調查分類科函請警察單位
          高檢署刑事資料中心提供在外素行、參加幫派組織情況、違警
          資料、前科紀錄等,俾做為配房配業之參考。
    (十一)發現為幫派首惡份子,應即列冊加強管理,並建立個案資料
            對其書信接見來往對象,及平時言行舉止各項處遇實施情形
            ,均應加強考核與紀錄。
    (十二)對幫派為首份子入監(所)後,應即予以隔離獨居監禁,對
            於同案及同幫派者,嚴禁同居一處,平常除運動與接見外,
            嚴禁在外逗留或其他人接觸(包括非值勤人員及雜役)。
    (十三)執行中如發現幫派組織複雜,人數眾多,並有嚴重對立爭鬥
            傾向者,對為首份子,應即給予獨居隔離考核,必要時得移
            送適當之監獄執行,加強管教。
    (十四)防止幫派首惡份子以金錢、香煙或其他物質資助其附合份子
            ,和吸收成員發展組織。
    (十五)加強管理人員之品德考核,防杜與幫派份子掛鉤互相利用。
    (十六)看守所對於幫派首惡份子考核及相關資料,於發監執行時,
            應即隨案移送。
    (十七)各監所對於幫派首惡份子之專案列冊管理及考核紀錄情形,
            法務部不定期派員查視。
    (十八)對於違規者及群體糾紛事件之處理,應特別慎重,不可意氣
            用事,或抱輕率疏忽之心理。
    (十九)每日勤前教育應提示戒護死角及防範重點,並檢討前一日戒
            護工作得失,以落實各項戒護工作。
    (二十)「交代」勤務應慎選主管,以負責、操守良好且具工場、舍
            房戒護實務經驗者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