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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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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加強雜役之管理:
    (一)調用雜役必須遵照「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
    (二)各場舍單位於遴選雜役時,應附所有相關資料,各機關首長應
          嚴予審核,並嚴禁幫派首惡份子調服雜役。
    (三)對調用之雜役能有效之掌握,並嚴加考核,依規定填具考核報
          告表。如發現不佳者,應即依規定提報撤換,以免危及紀律。
    (四)調用之雜役應穿著依規定統一製作之上衣,並予編號標明單位
          及佩帶識別證,以便於管理,並應嚴格執行。
    (五)嚴禁各場舍單位主管使用未經准之雜役,或假藉公差之名,擅
          提收容人在外打雜,各級督導人員應嚴格查察,如經發現應即
          究辦。
    (六)管教人員對於經辦業務,應親自力行,不可假手於雜役,尤其
          具有機密性、時效性和金錢、貴重物品登記保管等項目,更須
          謹慎處理。
    (七)規定督勤人員不定時突擊檢查雜役之工作桌、放置物品處所,
          以及檢查身體,以防杜代遞書信、違禁品等情事。
    (八)舍房與舍房間嚴禁雜役代為遞轉書報、雜誌或其他物品,其或
          有傳話之行為,值勤人員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