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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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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  教區科員平時應不定時,不定線巡視所屬單位,各單位發生任何
        管教之事故,應隨時向該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接受其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