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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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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加強安全檢查:
   (一) 加強管理人員法治觀念及守法精神,並培養良好情操與榮譽感。
   (二) 嚴禁管教人員攜帶違禁品進入戒護區,並於戒護區適當地點派員
        實施必要之檢查,若職員提物進戒護區,均應提示受檢。
   (三) 在戒護區外設置內務櫃、更衣室,供管理人員更衣與放置衣物、
        現金等,管理人員自用之香煙、打火機、零錢應有適當之限額。
   (四) 發、收書信,均應經正常檢查程序,嚴禁職員或廠商代遞書信,
        必要時可適時突檢;看守所禁見之被告,更應嚴格管制,除值勤
        、督勤人員外,禁止進入。
   (五) 郵寄包裏應有專人檢查登記和發放;接見或以其他方式送入之物
        品,物檢人員應詳細檢查,中央台或場舍主管並應酌予複檢,各
        督勤人員亦應突擊性抽查。
   (六) 對於車輛之出入和所載之貨品,須詳細檢查,以避免傳入違禁品
        或人犯藏匿實內混出監外,並須將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進出
        時間、檢查人員姓名等設簿登記。
   (七) 送入之材料須配有專賣人員檢查,而材料轉配作業場所時,須採
        兩段方式,嚴禁廠商與收容人直接接觸,如為作業需要,需廠商
        指派人員在工場指導作業,對人選務必善加選擇,並查核其言行
        。
   (八) 收容人新收、出庭、返押均應派專人檢身,檢查必須確實,並注
        意技巧,對於帶出之物品文件,更須審慎檢查。
   (九) 加強監院所周邊巡邏,防止由圍牆外投擲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至監
        院所內。
   (十) 接見室、候見室以及家屬或公眾活動或接觸頻繁之處所,於下班
        後應派員加以檢查,以防範暗藏易燃、危險、爆裂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