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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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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並隨收容人執行、移監或轉診時附
        送,俾利醫師之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