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2
六十二  教區作業導師、凡在工作中發生任何事端,應隨時與工場主管聯
        繫,並向該教區科員、教誨師口頭或書面報告,以求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