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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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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類別教誨應依據受刑人之罪名及罪質適當分類,以管教區為單位,
      分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