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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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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  凡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報告,除授權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或教區
        教誨師得自行決行者外,一律應陳教區教誨師簽轉並蓋管教小組
        戳記,方得轉出。